案情简介: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找到我方,称其被中山****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经过核实,原告方中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就其主营产品耳机合法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312401.2)、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0349.3),并就其拥有的专利进行了积极的系列维权。现原告方中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耳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要求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人民币、承担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
承办过程:
我方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比对分析,委托人公司官网上许诺销售的耳机确实落入原告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庭审过程中拆封的被控侵权产品也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因原告专利申请日期较早,没有发现有效抗辩证据。与委托人多次沟通后,委托人采纳我方争取调解结案的建议,委托我方与对方协商调解。经过我方与原告方的积极协商,最终以委托人支付对方少许赔偿款而调解结案,委托人对本案处理结果非常满意。